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華盛間請求返還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7,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二、又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 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