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4號
ILDM,109,聲,34,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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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金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金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金杰因毒品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 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 5 年度審簡字第1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65 號裁定 定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 年 簡字第275 號、107 年度簡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上開二案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79 號 裁定定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 度簡字第2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上開8 月 、10月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 03201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7 月24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9 年7 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 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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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