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43號
ILDM,108,聲,943,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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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德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游德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簡 字第1193號、108年度簡字第20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2號 、第4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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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