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至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93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至益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劉文華」之署名共肆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蕭至益於民國107年8月27日16時57分許,駕駛以李湘茵名 義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宜蘭縣○ ○鄉○○路0段000號前,不慎與吳志祥所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而蕭至益明知其另案遭通緝 ,為圖規避遭警逮捕,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向警員謊 稱「劉文華」之年籍資料,並接續於警員製作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劉文華」之 署名,足以生損害於劉文華本人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對道 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嗣劉文華收到本院羅東簡 易庭寄發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開庭通知書,發現其 身分遭冒用後,隨即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蕭至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劉文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陳湘茵於檢察 官偵訊時之證述。。
(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本院羅東簡易庭通知書各1份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份及車禍現場照片5張。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前揭偽 造署押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 院以99年度訴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提起上訴後, 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6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再於100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4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所處徒刑 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並與前揭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部分接續 執行,嗣於104年5月11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5 年9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 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 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因偽造文書之犯行,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又再犯相同之犯行,惡性 非輕,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爰審酌被告有前開所述之科刑 及執行紀錄,素行欠佳,為圖逃避通緝,竟冒用劉文華之名 義,在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文件偽造「劉文華」署名之犯罪 動機、目的及手段,致生損害於劉文華之權益及警察機關對 於交通違規事件稽查、管理之正確性之犯罪所生損害,並兼 衡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件上偽造「劉文華」 之署名各1枚,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 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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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文 件 名 稱 │欄位名稱 │偽造署名│偽造│
│號│ │ │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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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備考欄 │劉文華 │1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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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當事人簽名欄 │劉文華 │1枚 │
│ │告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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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受測者欄 │劉文華 │1枚 │
│ │局二結派出所道路交通事│ │ │ │
│ │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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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宜蘭結政府警察局羅東分│申請人簽收欄 │劉文華 │1枚 │
│ │局二結派出所道路交通事│ │ │ │
│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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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4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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