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05號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逕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號和解筆錄內容支付被害人王淳鋒損害賠償。
犯 罪 事 實
一、陳駿因從事水電工作而結識王淳鋒,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7年3月間,得悉王淳鋒有意覓得會計人員協助處理 帳務工作後,旋即以介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佩穎 」之會計小姐為王淳鋒工作為由,於同年3月30日,在宜蘭 縣○○鎮○○里00號住處,連結網路而申辦顯示名稱為「 Chen Jun」之臉書帳號,並以該帳號假冒為會計小姐「佩穎 」之身分,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向王淳鋒發送訊息佯稱:「哈 哈自從陳駿跟我說要去你那,我大學那邊都休學了,工作辭 職、我要先借工資10,000元」云云如附表1所列各種虛偽借 款之理由,使王淳鋒誤信確有名為「佩穎」之女子,經由陳 駿之介紹將前來臺中市向王淳鋒應徵會計工作,且希望以預 支薪水之方式借款,致王淳鋒陷於錯誤,而於附表1所示之 107年3月30日起迄107年6月9日期間,依陳駿所發送之訊息 ,陸續匯款如附表1所示金額15筆共新台幣(下同)30萬7, 000元,至附表1所示陳駿持用之帳戶。
㈡於107年7月10日,以相同犯罪手法,連結網路而申辦顯示名 稱為「Lin Chjkuye」之臉書帳號後,以該帳號再度假冒為 會計小姐「佩穎」之身分,向王淳鋒發送訊息佯稱:「等我 回去宜蘭就去上班、你能先匯最後一次3(指3萬元)給我嗎 ?我們禮拜六上去、你下下禮拜來載我」;「我阿伯(酒駕 )被抓去派出所、能先借我3(指3萬元)先保家人出來嗎? 」云云如附表2所列各種虛偽借款之理由,使王淳鋒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2所示107年7月11日起迄107年8月1日期間,依 陳駿發送之訊息,陸續匯款如附表2所示金額3筆共6萬元, 至附表2所示陳駿持用之帳戶。
㈢陳駿再於107年9月28日,在上址連結網路而申辦顯示名稱為 「健龍」之臉書帳號後,以該帳號假冒陳駿之叔叔「陳健龍 」之身分,先後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向王淳鋒發送訊息佯稱: 「人家有傳說昨天有人開槍!我想陳駿最近不要待在宜蘭」 、「(陳駿)酒駕將要被關,蔡忠杰局長說繳6萬4,000元就 不用進去關」、「(陳駿的)奶奶陳吳桃往生」、「(陳駿 )要幫「佩穎」安裝住家監視器,需要安裝費用」云云如附 表3所列各種虛偽借款之理由,使王淳鋒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3所示107年9月28日起迄107年10月5日期間,陸續以匯款 至如附表3所示陳駿持用之帳戶或在宜蘭縣頭城鎮之麥當勞 速食店交付現金等方式,交付如附表3所示金額11筆共39萬 6,000元,總計陳駿以上開詐術向王淳鋒詐得76萬3,000元。 嗣因王淳鋒遲未候得「佩穎」前來上班會面,心覺有異而質 問陳駿,經陳駿吐露借款理由均屬虛偽不實,且並無「佩穎 」之女子應徵工作,而「陳健龍」、「蔡忠杰局長」等人亦 純屬虛構,王淳鋒至此始悉受騙。
二、案經王淳鋒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 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 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說明 ,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陳駿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王 淳鋒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相符,被告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憑;並有告訴人王淳鋒與被告於108年2月18日之通 話譯文(參見108年度偵字第3605號卷第35-40頁)及告訴人 王淳鋒與被告於附表1-3所示日期之「臉書」對話紀錄及匯 款單截圖(參見同上卷第21-34頁反面)附卷可資佐證。綜 上,事證明確,被告前揭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均堪予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 如附表1、2、3所示之時地先後向告訴人詐欺取財,其時間 緊接,且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均難以強行分割,顯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 之單一犯意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僅成立詐欺 取財之一罪。公訴人認被告於附表1所示15次、於附表2所示 3次、於附表3所示5次,共23次詐欺犯行間,犯意個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接續詐取他人財物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僅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參見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458號卷第21頁), 詐取被害人財物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 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 被害人損失(參見卷附和解筆錄),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此次 因一時貪念,詐取他人財物,犯後已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 序及科刑之判決,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 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號和解筆錄內容支付被害人王 淳鋒損害賠償。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依其規定。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 過苛之虞、欠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低微,或為維持受 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揭如附 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與被害人王淳鋒達成民事和解 ,已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上開規 定,不再予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佩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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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詐欺日期 │虛偽借款之理由(假冒│詐欺金額(新│被告持用之帳戶│
│ │ │「佩穎」身份詐欺,「│台幣:元) │ │
│ │ │臉書」 ID 名稱為「 │ │ │
│ │ │Chen Jun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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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 3 月 │佯稱:將向告訴人應徵│10,000 │107/3/30匯入羅│
│ │30 日 │會計工作,且要預支薪│ │東鎮農會 │
│ │ │資 1 萬元云云。(引 │ │00000000000000│
│ │ │述內容:哈哈自從陳駿│ │號帳戶 │
│ │ │跟我說要去妳那我大學│ │ │
│ │ │那邊休學,工作辭職 │ │ │
│ │ │─〉要先借1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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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 3 月 │佯稱:申辦手機需要借│20,000 │107/4/1匯入兆 │
│ │31 日 │款云云。(引述內容:│ │豐羅東分行 │
│ │ │手機還要7000、預繳 │ │00000000000 號│
│ │ │6000;改要15000~ │ │帳戶 │
│ │ │20000都可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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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4月2日 │佯稱:要來台中工作沒│10,000 │107/4/3匯入兆 │
│ │ │有租房子押金,要借款│ │豐羅東分行 │
│ │ │云云。(引述內容:到│ │00000000000 號│
│ │ │時候多少你幫我出可以│ │帳戶 │
│ │ │嗎我自己會賺回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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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4月9日 │佯稱:需借款給付(休│30,000 │107/4/10匯入兆│
│ │ │學退租)租房子違約金│ │豐羅東分行 │
│ │ │云云。(引述內容:違│ │00000000000 號│
│ │ │約金 3 個月,一人要 │ │帳戶 │
│ │ │3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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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 年 4 月 │佯稱:阿公辦喪事需要│50,000 │匯入兆豐羅東分│
│ │12 日 │借款云云。(引述內容│ │行 00000000000│
│ │ │:我們辦阿公那個還差│ │號帳戶於 │
│ │ │人家錢、慘、、、) │ │0000000 匯入 │
│ │ │ │ │30000;0000000│
│ │ │ │ │匯入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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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 年 4 月 │佯稱:買手機 IP 費用│22,000 │107/4/16匯入兆│
│ │16 日 │,還差 2 萬元云云。 │ │豐羅東分行 │
│ │ │(引述內容:你能不能│ │00000000000 號│
│ │ │在匯 20,000 給我,我│ │帳戶 │
│ │ │再請我姑姑這幾天把奶│ │ │
│ │ │奶那個轉給我我 20 號│ │ │
│ │ │再親手拿給你可是我奶│ │ │
│ │ │奶沒把 20000 給我, │ │ │
│ │ │他也是用簿子在領的,│ │ │
│ │ │我身上只有一萬;那你│ │ │
│ │ │要多匯 0000-0000給我│ │ │
│ │ │,因為我 20 號要做高│ │ │
│ │ │鐵下去(註:要買手機│ │ │
│ │ │ip 之前給了 3 萬元,│ │ │
│ │ │因其中 2 萬在她奶奶 │ │ │
│ │ │身上,要補匯 2000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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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 年 4 月 │佯稱:要借錢買沙皮狗│9,000 │107/4/18匯入兆│
│ │18 日 │,再用奶奶老人津貼補│ │豐羅東分行 │
│ │ │助清償云云。(引述內│ │00000000000 號│
│ │ │容:你晚上匯 9000, │ │帳戶 │
│ │ │我那隻狗狗 8888 這個│ │ │
│ │ │我也能在我奶奶那個錢│ │ │
│ │ │下來先給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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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 年 4 月 │佯稱:奶奶住院開刀嚴│16,000 │107/4/30匯入兆│
│ │30 日 │重,要借款,身上只剩│ │豐羅東分行 │
│ │ │79 塊,沒錢吃飯云云 │ │00000000000 號│
│ │ │。(引述內容:我都在│ │帳戶 │
│ │ │醫院陪她、他還要開刀│ │ │
│ │ │什麼的,抱歉我奶奶這│ │ │
│ │ │個滿嚴重的、我醫院等│ │ │
│ │ │等要先付 4000,你就 │ │ │
│ │ │禮拜六再來啦。你匯 │ │ │
│ │ │11000 給我可以嗎? │ │ │
│ │ │16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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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年5月5日 │佯稱:奶奶要轉院,要│25,000 │107/5/5匯入兆 │
│ │ │先把原有醫院付清,要│ │豐羅東分行 │
│ │ │25000 付醫院錢云云(│ │00000000000 號│
│ │ │引述內容:能跟你借一│ │帳戶 │
│ │ │點嗎我要繳奶奶這個、│ │ │
│ │ │、、她知道我們要轉院│ │ │
│ │ │所以有的要先付的, │ │ │
│ │ │25,000 能借我嗎?我 │ │ │
│ │ │要付住院這些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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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7 年 5 月 │佯稱:要付生活費需借│10,000 │107/5/12匯入兆│
│ │12 日 │款 1 萬元云云。(引 │ │豐羅東分行 │
│ │ │述內容:我這生活費快│ │00000000000 號│
│ │ │不夠能先借我 10000 │ │帳戶 │
│ │ │嗎?我 19 號獎學金跟│ │ │
│ │ │補助會下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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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7 年 5 月 │佯稱:奶奶要住院繳費│20,000 │107/5/12匯入兆│
│ │12 日 │,上次繳的只是打針錢│ │豐羅東分行 │
│ │ │,這次是住院費云云。│ │00000000000 號│
│ │ │(引述內容:我能麻煩│ │帳戶 │
│ │ │你幫我轉一條錢給我嗎│ │ │
│ │ │?我奶奶這個住院費要│ │ │
│ │ │繳了,這裡態度很差,│ │ │
│ │ │可能要提早回宜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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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 年 5 月 │佯稱:奶奶往生,6 月│30,000 │107/5/18匯入兆│
│ │17 日 │7 日將出殯,要買東西│ │豐羅東分行 │
│ │ │給奶奶,褲子、衣服、│ │00000000000 號│
│ │ │房子要 30000 云云。 │ │帳戶 │
│ │ │(引入內容:唉我奶奶│ │ │
│ │ │往生了、能再借我一點│ │ │
│ │ │錢嗎我想燒東西給奶奶│ │ │
│ │ │我好難過、明天匯 3 │ │ │
│ │ │給我可以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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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7 年 5 月 │佯稱:姑姑要換蘋果手│30,000 │107/5/25匯入兆│
│ │23 日 │機,伊要辦門號云云。│ │豐羅東分行 │
│ │ │(引述內容:中華(電│ │00000000000 號│
│ │ │信)姑姑會帶我去她是│ │帳戶 │
│ │ │中華的白金會員,因為│ │ │
│ │ │她想換蘋果我辦門號她│ │ │
│ │ │拿手機、、、那你有要│ │ │
│ │ │先借我 30000 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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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7年6月4日 │(被告以自己名益)佯│5,000 │107/6/5匯入兆 │
│ │ │稱:伊沒錢繳手機費,│ │豐羅東分行 │
│ │ │要求告訴人匯給「佩穎│ │00000000000 號│
│ │ │」代繳 5000 元手機費│ │帳戶 │
│ │ │用云云(以自己名義,│ │ │
│ │ │用 LINE 通訊軟體詐欺│ │ │
│ │ │,參卷附 LINE 截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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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7年6月9日 │佯稱:「佩穎」辦手機│20,000 │107/6/9匯入兆 │
│ │ │又要借款云云(以自己│ │豐羅東分行 │
│ │ │名義,用 LINE 通訊軟│ │00000000000 號│
│ │ │體詐欺,參卷附 LINE │ │帳戶 │
│ │ │截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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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30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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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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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詐欺日期 │虛偽借款之理由(假│詐欺金額(新│被告持用之帳戶│
│ │ │冒「佩穎」身份詐欺│台幣) │ │
│ │ │,「臉書」 ID 名稱│ │ │
│ │ │為「 Lin Chjkuye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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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 7 月 │佯稱:即將去宜蘭上│30,000 │107/7/11匯入兆│
│ │10 日 │班,但需要生活費云│ │豐羅東分行 │
│ │ │云。(參告證六完整│ │00000000000 號│
│ │ │對話,引述內容:等│ │帳戶 │
│ │ │我回去宜蘭就去上班│ │ │
│ │ │、你能先匯最後一次│ │ │
│ │ │3 (指 3 萬元)給 │ │ │
│ │ │我嗎?我們禮拜六上│ │ │
│ │ │去、禮拜五來、你下│ │ │
│ │ │下禮拜來載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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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 7 月 │佯稱:其「阿伯」酒│20,000 │107/7/27匯入兆│
│ │24 日 │駕被逮捕,要借款具│ │豐羅東分行 │
│ │ │保云云。(引述內容│ │00000000000 號│
│ │ │:「我阿伯(酒駕)│ │帳戶 │
│ │ │被抓去派出所、能先│ │ │
│ │ │借我 3 (指 3 萬元│ │ │
│ │ │)先保家人出來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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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8月1日 │佯稱:辦手機門號,│10,000 │107/8/1匯入兆 │
│ │ │需借款繳清積欠電話│ │豐羅東分行 │
│ │ │費云云。(引述內容│ │00000000000 號│
│ │ │:我要繳錢才能辦、│ │帳戶 │
│ │ │之前有一條 8451 沒│ │ │
│ │ │繳所以一直沒開,繳│ │ │
│ │ │完就開通,我明天回│ │ │
│ │ │去才有辦法跟你聯絡│ │ │
│ │ │) │ │ │
├───┼──────┼─────────┼──────┼───────┤
│小計 │ │ │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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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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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詐欺日期 │虛偽借款之理由(假│詐欺金額(新│被告持用之帳戶│
│ │ │冒「陳健龍」身份詐│台幣) │ │
│ │ │欺,「臉書」申辦 │ │ │
│ │ │ID 名稱為「陳健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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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 9 月 28│假冒為被告之叔叔「│36,000 │107/9/28匯入羅│
│ │日 │陳健龍」,向告訴人│ │東鎮農會 │
│ │ │王淳鋒借款 15 萬元│ │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戶名劉│
│ │ │ │ │怡辛 │
│ │ │ ├──────┼───────┤
│ │ │ │60,000 │107/9/28匯入中│
│ │ │ │ │國信託 │
│ │ │ │ │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戶名劉│
│ │ │ │ │怡廷 │
│ │ │ ├──────┼───────┤
│ │ │ │50,000 │107/10/5,在宜│
│ │ │ │ │蘭縣頭城鎮之麥│
│ │ │ │ │當勞速食店,交│
│ │ │ │ │付左列現金給陳│
│ │ │ │ │駿 │
├───┼───────┼─────────┼──────┼───────┤
│2 │107年10月4日 │假冒為被告之叔叔「│20,000 │左列 3 筆金額 │
│ │ │陳健龍」,請求告訴├──────┤,於107/10/04 │
│ │ │人王淳鋒出錢解決陳│30,000 │、10710/08、 │
│ │ │駿「開槍」之事云云├──────┤107/10/09匯入 │
│ │ │。(引述內容:人家│30,000 │羅東鎮農會 │
│ │ │有傳說昨天有人開槍│ │0000000000000 │
│ │ │!我想陳駿最近不要│ │號帳戶,戶名劉│
│ │ │待在宜蘭) │ │怡辛 │
├───┼───────┼─────────┼──────┼───────┤
│3 │107年11月19日 │假冒為被告之叔叔「│30,000 │左列 3 筆金額 │
│ │ │陳健龍」,請求告訴├──────┤,於107/11/19 │
│ │ │人王淳鋒出錢解決被│30,000 │107/11/22 │
│ │ │告「酒駕」之事云云├──────┤107/11/23 │
│ │ │。(引述內容:「先│30,000 │,匯入中華郵政│
│ │ │以陳駿自己身份佯稱│ │存款帳號 │
│ │ │:我需要一筆錢,否│ │00000000000000│
│ │ │則要被關進去了,我│ │號帳戶 │
│ │ │聯絡不到我叔叔(陳│ │ │
│ │ │健龍)」、再假冒「│ │ │
│ │ │陳健龍」身份佯稱:│ │ │
│ │ │(陳駿)酒駕將要被│ │ │
│ │ │關,上面的(蔡忠杰│ │ │
│ │ │局長)說 6 萬 │ │ │
│ │ │4,000 元繳完就不用│ │ │
│ │ │進去關」) │ │ │
├───┼───────┼─────────┼──────┼───────┤
│4 │107年11月30日 │假冒為被告之叔叔「│30,000 │107/11/29匯入 │
│ │ │陳健龍」,要求告訴│ │中國信託 │
│ │ │人合出「酒塔」費用│ │000000000000 │
│ │ │,另以「陳駿」名義│ │號帳戶 │
│ │ │佯稱:奶奶陳吳桃往│ │ │
│ │ │生過世云云。 │ │ │
├───┼───────┼─────────┼──────┼───────┤
│5 │107年10月5日 │佯稱:「陳駿」要幫│50,000 │於107/10/5,在│
│ │ │「佩穎」台中的家,│ │宜蘭縣頭城鎮之│
│ │ │安裝監視器和安裝工│ │麥當勞速食店,│
│ │ │資云云。 │ │交付左列現金給│
│ │ │ │ │被告 │
├───┼───────┼─────────┼──────┼───────┤
│小計 │ │ │396,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