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69號
ILDM,106,交附民,69,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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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廖詩芹 
      林進倫(原名:廖國志)

      林惠珠 
      廖國霜 
      廖秋霜 
被   告 陳黃艷麗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47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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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