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蔡鈺銘
法定代理人 蔡佳叡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被 告 劉美霞
蔡淑芬
蔡鈺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遺產分割 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 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江淦遺產事件,依前揭家事事 件法第70條規定,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 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被繼承人蔡江淦死亡時之住所地 為新竹市○區○○路000 號,有被繼承人蔡江淦除戶戶籍謄 本可憑(見108 年度家調字第542 號卷第91頁),而被繼承 人蔡江淦所留遺產中,土地3 筆及房屋1 筆等遺產主要部分 ,其等所在地均在新竹市區,亦有原告提出遺產稅核定通知 書影本1 件在卷可佐(見上揭家調卷第53頁),均非本院轄 區,難認本院對本件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本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蔡江淦住所地及 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當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