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1號
SLDV,109,訴,171,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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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崇華鄧飛鶯、謝鄭
瓊芝、朱端、朱伯蘇、朱張蘭鄰、張展明、任抗、任兆春、張德
生、林照烈、海戴清白崇祐、張麟德、張榮緩、張佩玉柯慶
隆、柯米醬張林勸、楊登梯、柯麗秀、柯陳美玉羅惠定、羅
傅妙珍、劉小如、張義昌張林彩雲鍾素貞張登水、陳金蓮
、張竟成、陳憨、彭清唐、趙璧李阿元黃光明蔡文蔭、林
起民、卓川木吳美滿、張力可、柳劍山吳世瑋林淑美、王
基成及各被告之配偶和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和其兄弟
姊妹和其祖父母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 萬7,335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0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 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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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