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0號
SLDV,109,訴,110,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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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   告 葉南宏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
      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葉佳紋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葉昭玲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邱欽明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楊文英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李珮玲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葉重德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柯仙桃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陳淑玲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黃松齡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賴秀珍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林彩美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陳炳祥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陳何玉珍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
      其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胡斐斐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倪朝龍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倪吳素雲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
      其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江廷桔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陳系統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陳李全妃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
      其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詹鈞涵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王淵源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王林瓊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林娟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歐陽坤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林卓雲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陳蕙珠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之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0000號」,惟查無該門牌 號碼,又原告未記載其餘被告之住居所,亦未記載已指明被 告姓名以外之被告(即已指明被告姓名之「配偶和其任何親 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之姓 名;另原告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復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542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該裁定業於108年12月3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 均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31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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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