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服務費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叁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
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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