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34號
SLDV,109,司票,234,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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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煞車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明彬 
人           樓
相 對 人 周林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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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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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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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5月9日 │1,756,650元 │373,170元 │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
├─┼─────────┼─────────┼─────────┼───────────┼───────────┤
│2 │107年2月12日 │2,313,360元 │1,324,260元 │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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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煞車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