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2號
SLDV,109,司促,932,202001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英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