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7號
SLDV,109,司促,927,202001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寬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英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1/1頁


參考資料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