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全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全海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188028│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全海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8028│ │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8 月27日
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利息按
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
10月2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88,028 元未獲清
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
,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 、帳務明細。2
、消費性貸款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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