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韋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88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韋麒 456│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5753 │0000000000│12月 26日 │ │ │
│ │元 │716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韋麒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 年12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38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
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