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7號
SLDV,109,司促,747,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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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伊姸即李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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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