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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