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1號
SLDV,109,司促,711,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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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芮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芮煖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163695│     │八年十月二十│      │五      │
│  │元  │     │五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方芮煖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147970│     │八年十月二十│      │九九     │
│  │元  │     │七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芮煖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63695│     │八年十月二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五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 002│新臺幣│方芮煖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47970│     │八年十月二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七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方芮煖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5日
  及民國(下同)108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250,000元整(放款帳號0598167998702) :,借款期
  間自民國(下同)106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
  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25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0.50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70,000元整(放款帳號0598172393025) :,借款期
  間自民國(下同)108年5月27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5月27日
  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27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8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0.99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8年10月27日 起即未依
  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11,665元未還,依債務人
  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
  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
  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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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