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8號
SLDV,109,司促,528,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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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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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