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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