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5號
SLDV,109,司促,365,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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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簡秀卉力宇通訊
曹力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均住於基隆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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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