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威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零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