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0號
SLDV,109,司促,330,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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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威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零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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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