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秉佑即賴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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