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7號
SLDV,109,司促,297,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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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樹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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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