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6號
SLDV,109,司促,296,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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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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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