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亞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1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闕壯安、闕│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8年9│年息1.15% │
│ │49787 │亞未 │月1日起 │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闕壯安、闕│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787 │亞未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闕亞未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闕壯
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7,451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闕亞未自108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9,78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闕壯安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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