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1號
SLDV,109,司促,211,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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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亞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1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闕壯安、闕│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8年9│年息1.15%   │
│  │49787 │亞未   │月1日起   │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闕壯安、闕│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787 │亞未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闕亞未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闕壯
     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7,451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闕亞未自108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9,78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闕壯安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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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