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3號
SLDV,109,司促,193,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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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韋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鋒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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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