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7號
SLDV,109,司促,177,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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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沂漩即林孟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沂漩即林│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1201│孟怡   │2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沂漩即林孟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456319180260213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月25日止累計161,201
  元正未給付,其中161,201元為消費款。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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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