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麗惠即閔建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閔建中之遺產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
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閔建中之遺產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
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一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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