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舒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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