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號
SLDV,109,司促,119,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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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常春籐社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慈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景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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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