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2號
SLDV,109,司促,1182,202001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翠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