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妙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許妙央前於民國91年12月2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
,約定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8,650元,及
自98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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