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29號
SLDV,109,司促,1029,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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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立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靜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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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