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08號
SLDV,108,除,508,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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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蔣奇玲即蔣東波之繼承人
      蔣欣純即蔣東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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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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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