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48號
SLDV,108,重訴,248,202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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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黃茂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秉逸即陳祐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
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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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