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黃茂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秉逸即陳祐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
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