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洪頌凱
被 告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昭弦
被 告 楊欽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
年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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