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施啟仁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2 萬7,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1,487 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 萬987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