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06號
SLDV,108,補,1606,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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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施啟仁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2 萬7,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1,487 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 萬987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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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