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陳泗銨
法定代理人 陳振元
訴訟代理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柏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杰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不合程式。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且宜
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
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
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又原告之訴,其原告或
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告資料,致本院無法特
定具體當事人,無法送達文書;另原告亦未檢附兩造最新戶籍謄
本並附記事欄,俾本院審查當事人有無訴訟能力,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
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周子鈞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張凱
翔及其法定代理人、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
記事欄到院,並於起訴狀補正附表編號1至8所示事項,及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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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起訴狀欠缺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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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明杰之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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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明杰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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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吳若萱之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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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若萱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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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郭丞軒之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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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郭丞軒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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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唯之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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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唯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所或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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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