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黃淑華
黃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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