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31號
SLDV,108,補,1531,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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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黃淑華 
      黃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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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