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張立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珍、陳堅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37萬7,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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