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93號
SLDV,108,補,1493,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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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張立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珍陳堅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37萬7,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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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