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林如璇
被 告 良記茶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則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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