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33號
SLDV,108,補,1433,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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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楊樹文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包佩璇律師
被   告 陳寶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00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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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