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吳麗燕
梁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屈一平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926,3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7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