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74號
SLDV,108,補,1374,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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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吳麗燕 
      梁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屈一平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926,3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7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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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