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40號
SLDV,108,補,1240,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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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楊謦詮 
      余良元 
      王秀華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 萬6,4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0,3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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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