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林聖修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陳昱伶
彭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業經本院另以108 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5,000 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1 萬8,424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