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68號
SLDV,108,補,1168,202001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林聖修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陳昱伶 
      彭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業經本院另以108 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5,000 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1 萬8,424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