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追加原告 Proair GmbH Geraetebau
法定代理人 Helmut Grassinge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吳家豪律師
被 告 雨潔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麗玲
被 告 周瑞華
陳伯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陳宗軒
林沅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所明定。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 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 定有明文。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 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 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 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 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以 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㈠不 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㈡當事人以 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 權者,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均為應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雖 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 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 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 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 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 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原告Proair GmbH Geraetebau所製造、原告新加 坡商旭潤有限公司所銷售之「德國海豚吸塵器」,與被告雨 潔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雨潔公司)銷售之「Rainbow牌 吸塵器」係屬同類競爭商品,是以原告與被告雨潔公司具有 市場上競爭關係,被告雨潔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謝麗 玲深恐「德國海豚吸塵器」進入臺灣市場後,將嚴重打擊「 Rainbow牌吸塵器」之銷售,竟與被告雨潔公司業務部副理 即被告周瑞華共同討論假消費糾紛之名,行惡性競爭之實計 畫,由被告周瑞華交辦被告雨潔公司之業務員即被告陳伯東 負責尋找假冒顧客之人員,被告陳伯東即請其好友即被告陳 宗軒(原姓名:陳翰葳)、林沅陞(原姓名:林宗清)假冒 顧客向原告購買「德國海豚吸塵器」,並由被告陳伯東向陳 宗軒、林沅陞下達被告謝麗玲、周瑞華等被告雨潔公司人員 之指示,由被告陳宗軒、林沅陞向標檢局及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會提出不實之投訴、申訴,並向TVBS新聞台投訴「德國海 豚吸塵器」具有運轉音量過大、未附產地證明、無標檢局檢 驗合格核准使用安全標章、無開立發票及退貨無門等不實指 控,刻意誤導閱聽大眾對「德國海豚吸塵器」產生品質低劣 之觀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及信用,致原告受有社會評價貶落、客戶退貨、市場流失 等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又被告謝麗玲為其負責人,被告 周瑞華、陳伯東為被告雨潔公司之受雇人,被告雨潔公司自 應就被告謝麗玲、周瑞華、陳伯東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毀損 原告之名譽及信用,致原告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00萬元, 並刊登道歉啟事登報,以回復原告名譽,有原告之民事起訴 狀及民事追加原告狀可稽。足見本件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1款所定智慧財產案件,洵可認定,依前揭規定, 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又本件被告有數人,其
住所並非全部在本法院管轄區域內,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再本件當事人間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之情形,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 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