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
被 告 慧科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王明莊律師
王惟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2 月2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
⒈新聞監測服務新聞授權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 1 項約定,是否為原告授權被告、原告授權被告用戶之權限 約定。
⒉上開條項所定被告得以電子形式「公開傳輸」、「散佈」授 權標的之資訊內容,所指「公開傳輸」、「散佈」之情狀為 何?
⒊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6 項所定被告應讓原告充分瞭解授權標 的之授權及使用狀況,其中「被告授權及使用狀況」所指為 何?
⒋如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1 項後段為原告授權被告用戶之權限 約定,該約定與系爭合約書附件一之聲明書所載授權被告客 戶之範圍有何關連或差異?又該聲明書所載「排除任何Data Feed形式之授權」所指何意?如認此一限制包含被告,其理 由為何?
⒌系爭合約書第6 條第2 項之規範目的為何?其中「以『WISE News Cloud資料庫』」之使用方式等語,所指情狀為何?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上開㈠、⒈至⒌。㈢兩造各收受對方之陳報狀後,如有意見,應於7 日內具狀表明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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