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鄧美珠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就原告起訴請求附表五部分
,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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