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8年度,6號
SLDV,108,家訴聲,6,202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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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長吉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相 對 人 許長裕 
      許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家調字第
854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為相對人甲○○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編號四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仟肆佰叁拾肆萬元為相對人丙○○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五、編號六、編號七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丙○○及訴外人 許長旺許淑枝之代位繼承人翁道濟許淑玲等五人均為被 繼承人許黃櫻花之繼承人,許黃櫻花於民國108 年2 月24日 死亡,遺有包含附表所示編號1 至7 之不動產及其他動產等 遺產,聲請人依法應繼分為五分之一,特留分為十分之一。 惟被繼承人許黃櫻花生前所立之代筆遺囑將附表所列編號1 至七7 不動產,全由相對人丙○○繼承,且繼承發生後相對 人丙○○逕自將系爭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登記為其等所有,嗣 又將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全部持分出售及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另將附表編號2 所示之土地於 108 年5 月20日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相對人丙○○上開行為均顯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 ,為此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塗銷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買賣」或「遺囑繼承」之移轉登記,為使第三人 知悉訟爭,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不動產物權,及 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讓有可能被塗銷,致聲請人或第三 人受不測之損害。此外,相對人丙○○於108 年10月16日將 系爭房地出售後,相對人甲○○於同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益徵相對人等自 始均非善意。另聲請人在監多年,並無資力可供擔保,如鈞 院認本件聲請人釋明不足,祈請鈞院念及上情,酌減供擔保 之數額,以保全聲請人權利之主張。並聲明:許可就附表所 列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相對人甲○○則以:伊係於108 年9 月21日因買賣而取得系 爭房地,且伊係經由興新房屋有限公司仲介而合法購買系爭 房地,並於同年月日簽立系爭房地不動產買買契約書,總價 金為新臺幣(下同)1,335 萬元,並於同年10月16日完成不 動產所有權買賣之移轉登記,足證伊與聲請人間並無任何物 權關係存在。被繼承人許黃櫻花遺囑縱使有侵害聲請人特留 分情事,該請求返還特留分應屬於債權請求權,非基於物權 關係。又聲請人起訴之日期為同年11月15日,已在伊簽立買 賣契約並依約履行支付全數買賣價金之後,若聲請人於伊合 法取得之不動產上註記訴訟,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 第5 項修正理由第3 點之立法意旨為使第三人知悉訴訟情事 ,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亦違反土地法第43條之 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則聲請人明顯 侵害相對人之權利及違反不動產登記之絕對效力,依法自應 不允許聲請人依其內部繼承之法律關係在第三人已取得之不 動產所有權上任意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另伊取得系爭房 地時,雖有向國泰世華銀行貸款之事實,然此亦符合國人購 買不動產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買房之交易慣例。綜上,伊與 聲請人間已無任何物權關係存在,且系爭房地已登記為伊所 有,不應於伊合法取得之不動產上註記訴訟,是聲請人請求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不應許可。並聲明:駁回聲請 。
三、相對人丙○○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四、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 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6 、7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許黃櫻花之法定繼承人,特留分 十分之一,惟因許黃櫻花預立代筆遺囑將包含附表所列編 號1 至7 所示不動產遺產全部分予相對人丙○○,且相對 人丙○○已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嗣其將附表編 號1 、3 、4 所示土地及建物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甲○○,另將附表編號2 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行為均已侵害其 特留分,故聲請人已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塗銷相對人 等前揭不動產移轉登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



戶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遺囑、土地登記申請書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相關異動索引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35-64 、96-114、116-120 頁) ,則聲請人於本案係認相對人等就附表所列不動產以遺囑 繼承登記,及嗣後買賣所為移轉登記,已侵害其特留分, 而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且扣減權在性質上屬 於物權之形成權,堪認其就訴請相對人等塗銷登記附所所 示不動產之部分,確係基於物權關係而就取得、喪失或變 更依法應為登記之權利有所請求,且已就本案請求為釋明 ,雖其釋明尚有不足,然依上開規定,仍應裁定許可聲請 人供相當之擔保後,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㈡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自應斟酌個案 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 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 擔保金額,為前引法文規定之立法理由所揭明。本院審酌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雖未限制相對人等處分系爭不 動產之權能,但實際上可能造成第三人不願意受讓該權利 之情形,使得相對人等如因此登記而受有延後處分系爭不 動產之利息損失。從而,本院審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 造成之影響,並參考相對人許政鴻提出附表編號1 、3 、 4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48-146 頁)所 約定之買賣價金及如附表編號2 、5 、6 、7 所示不動產 之108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認附表編號1 、3 、4 之不動 產市值約13,350,000元,附表編號2 、5 、6 、7 之土地 市值約250,813,471 元(計算式:①附表編號2 、6 之土 地:149,000 ×9,153.32×11,165/100,000=152,273,25 9 ;②附表編號5 之土地:225,816 ×76=17,162,016; ③附表編號7 之土地:182,000 ×2753.96 ×16,236/1 00,000=81,378,196;①②③共計:152,273,259 +17, 162,016 +81,378,196=250,813,471 ),且系爭本案訴 訟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等規定,系爭本案訴訟 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1 年 ,所需進行期間合計為4 年4 月,並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 算利息後,認相對人甲○○、丙○○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 登記所可能受有之損害額分別為2,892,500 元(計算式: 13,350,000×13÷3 ×5%=2,892,500 )、54,342,919元 (計算式:250,813,471 ×13÷12×5%=54,342,919,元



以下4 捨5 入),據此酌定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分別為 289 萬元及5,434 萬元,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坐落地段及種類│面積( 平│ 權 利 範 圍 │公告土地│
│ │ │方公尺) │ │現值( 元│
│ │ │ │ │/ 平方公│
│ │ │ │ │尺) │
├──┼──────────┼────┼───────┼────┤
│ 1 │新北市蘆洲區集賢段 │7387.38 │215/100000 │110,000 │
│ │428號土地 │ │ │ │
├──┼──────────┼────┼───────┼────┤
│ 2 │臺北市北投區新洲美 │9153.32 │6699/100000 │149,000 │
│ │段32號土地 │ │ │ │
├──┼──────────┼────┼───────┼────┤
│ 3 │新北市蘆洲區集賢段 │14.26 │全部 │ │
│ │4066建號(門牌號碼: │ │ │ │
│ │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 │ │ │ │
│ │224 巷46弄11號建物)│ │ │ │
├──┼──────────┼────┼───────┼────┤
│ 4 │新北市蘆洲區集賢段 │48.37 │全部 │ │
│ │4067建號(門牌號碼: │ │ │ │
│ │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 │ │ │ │
│ │224 巷46弄12號建物)│ │ │ │
├──┼──────────┼────┼───────┼────┤
│ 5 │臺北市士林區光華段 │76 │全部 │225,816 │
│ │二小段994號土地 │ │ │ │
├──┼──────────┼────┼───────┼────┤
│ 6 │臺北市北投區新洲美段│9153.32 │4466/100000 │149,000 │
│ │32號土地 │ │ │ │
├──┼──────────┼────┼───────┼────┤
│ 7 │臺北市北投區軟橋段51│2753.96 │16236/100000 │182,000 │




│ │號土地 │ │ │ │
├──┴──────────┴────┴───────┴────┤
│附註:上開土地以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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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